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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公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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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方公债发行信用问题的解决。

  (1)多种发行方式并存。

  A、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债筹资 。

  就一国而言,中央政府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因而其发行的债券一般认为是一种零风险债券,在一国拥有足够承债能力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总会是市场投资者乐于投资的重要金融商品。

  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是一种代理行为,不承担这些债务到期的还本付息责任。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地方政府用于地方经济建设,其产生的收益为地方所有,所以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这些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利用国债资金发展地方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相当的促进作用,地方投资的项目有些还具有共享性。因此,在坚持地方还本付息的基本原则下,由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进行适度贴息,减轻地方政府的还款压力,贴息的多少可视项目共享的情况以及中央财力而定。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可以使某些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有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于地方财力增长有限,限制了其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的申报,若中央政府给予部分贴息,使得项目能付诸实施。通过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带动地方财力的增加。

  B、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 

  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需要该政府有很高的信用度和发达的资本市场,这样居民才能安心的把这笔资金投资于政府。所以,这对政府的经济发展程度有一定的要求,但无论是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债筹资还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筹资都必须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偿债能力原则

  地方政府举债筹资必须要有一定的限额,这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相联系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地方政府便取得了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同时也就承担了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申报举债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收入状况、还债能力等慎重权衡,而不能盲目争指标、争项目、争资源、若到期无法归还本息,将会给中央财政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影响中央财政今后自身的举债。   2、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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