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yeewe.com   ·生活百科 ·文摘 ·娱乐王 ·商业资讯 ·图片·返回首页
首页>>财务管理论文>>财务分析>>正文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论文大全网:lw.yeewe.com  将本文推荐给你的QQ或MSN好友 加入收藏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本新闻共12页,当前在第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篇:财务报告的发展回顾及其改进
下一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研究[1]
Google
 
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的相关内容连接

· 世界会计模式简介
· 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 世界范围内的会计模式及其划分
· 谈收益确定的计价法与配比法
· 汤姆?李现金流动会计模式评介
· 法国会计模式的特色和借鉴
· 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模式与实现策略
· 试论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模式
· 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比较观
· 通货膨胀下会计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亿为中文网(yeewe.com)版权所有  服务声明

Copyright © 2004-2008 Yeewe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