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与对策
稳健性原则是会计对经营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所作出的一种反应,它要求对收入、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持谨慎态度,凡是可能的费用和损失应予以充分估计,而对可能的收入或利得尽量少记或不记。但是由于稳健性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倾向性、不平衡性以及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随意性,使得稳健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经常发生冲突。本文试对此问题作出探讨。
一、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1、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真实性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这明显与真实性原则相矛盾。同时,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确定、或有损失的确定都带有很大程度上的水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方观因素,直接威胁着会计信息的如实反映。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方式促使企业采取“审慎”的行动达到既定目标,最终可能失去“不偏不倚”的立场。
2、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冲突。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本期已实现的收入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本期是否收付,匀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而稳健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入损益,这显然违反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一定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内确认计量,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成果;而稳健性原则体现的则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核算方式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利润的正常计算。
3、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但在稳健性原则下,存货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因为如果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是指重置成本,当重置成本低于存货的历史成本,存货就按重置成本计价,这显然背离了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当企业接受捐赠、投资、盘盈固定资产时,需要对这些资产估价入帐,从稳健性原则出发,对资产评估价值宁低勿高,因而以低估价入帐,就不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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