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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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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家作为出资者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对国有企业管理的区别,认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分为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对中间出资者的管理和中间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两个层次,并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与约束机制来实现。本文还对规范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的形式和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监事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出资者;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财务机制;财务监督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历来是我国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重点。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行使的所有者管理职能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渐分离,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的内容也由原来的资产管理转变为目前的资本管理。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变化带来了一个新的课题,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作为出资者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本文试图对这一课题作些分析。

  一、国家作为出资者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对国有企业管理的区别

  1.对国家出资者的界定。要研究国家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问题,首先应对“国家出资者”进行界定。这里的国家出资者是指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从理论上来说,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应当是全体人民,但这种解释无助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要解决国有资本产权所有者的虚拟问题,需要建立一个能代表全体人民和国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组织。根据我国国有企业数目众多的具体情况,这个实体组织可设想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直接归属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领导的专司国有资本管理的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由它作为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二是在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之间设置若干中间出资者——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在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职能。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国家出资者包括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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