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结构更新需要价值上的整合
发布时间: 2003-10-26 作者:蔡禾
摘要:长期以来,在单一公有制体制下,我们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其典型特征就是把行为的价值和规范归结于所有制性质。这种将行动评价的价值和道德归结为所为制的“体制文化”在单一公有制情况下不会产生社会整合上的问题,但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今天,则会导致行为评价的双童价值准则和规范。作者认为我们应该建构新的价值体系,在价值上解开所有制的情结。
社会学家帕森斯将社会变迁过程描述为分化——适应性上升——容纳——价值普遍化四个阶段。在他看来,当社会体系因适应问题产生不均衡时,结构必然会发生分化,新的结构要素会产生;分化使结构要素在功能上更趋专门化,履行功能的能力得到增强,从而使系统的适应性上升;分化产生了新的整合要求,即要求把新的结构要素容纳到体系中去;当新的结构要素出现时,如果人们仍然以特殊主义价值去分别评价既有的结构要素和新的结构要素,新的结构要素就不可能真正完成与既有体系的整合,因此,需要通过发展更具抽象、普遍的价值使新的结构要素合法化。这种合法化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化,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价值上的合法性。
用帕森斯的观察来看.我们的社会正处在一个从容纳向价值普遍化发展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迁,其中,所有制结构的变迁是最基本的,也是影响最深远的变迁。所有制结构的分化和变迁并非任何个人意志的产物,“它是原有社会的经济系统元法有效履行自身的功能,从而与其它系统,尤其是政治系统发展的要求之间产生不均衡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单一的公有制结构被打破,各种各样非公有制形式蓬勃发展,从最初的公有制“补充”地位到以公有制为主,其它所有制“为辅”的地位,再进一步提高到与公有制“并存”的地位,“十五大”决议对非公有制地位的肯定表明既有的体系已容纳了非公有制这一新的结构要素。一个新的所有制结构的格局正在形成。容纳意味着新结构要素存在的合法性,但是,存在的合法性与行动的合法性并不是一个重合的概念。行动的合法性涉及的是在一个体系内,各种结构要素运作的评价准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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